針對Uber將在台灣暫停服務,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認為,「公路法」重罰Uber的做法會衝擊以共享經濟為發展模式的新創產業,認為用保守方式看待數位經濟無法讓台灣更好;不過,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,台灣還是有好的數位經濟產業環境,這起事件重點在於Uber本身不願遵守法令。

在政府根據「公路法」祭出重罰後,Uber宣布2月10起暫停服務,他們更質疑政府遠離創新也遠離21世紀的交通趨勢,針對Uber的決策,朝野立委有擔憂也有期待。

長期關注新創產業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表示,用重罰趕走Uber並沒有讓計程車業比較進步,反而是用保守做法影響「破壞式的創新」,甚至會影響本土共享經濟模式的新創公司,而為了解決這項問題,許毓仁將推動「數位經濟基本法」的立法,藉此保障新創產業的發展。許毓仁說:『(原音)這法像把刀,好的、壞的都砍光光,這對台灣新創產業非常不好,Uber本來就有它的問題,該繳稅、納保等等,但你不能用罰到你退出台灣,如果台灣都用這種態度對待「破壞式創新」,那我們新產業完全沒有機會,因為都被舊結構給綁架。』

有Uber駕駛資格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,如果Uber持續不願遵守法令,當然不可能在台灣生存,他也說,Uber暫停服務不代表台灣沒有好的數位經濟環境,關鍵在於業者不願接受管理。鄭運鵬說:『(原音)不能說新創就是正確,然後影響到原來的計程車駕駛人,或原來台灣對計程車安全體系必須因為是新創就要被破壞掉,這是兩回事,所以我覺得這一次事件該檢討的是Uber而不是政府跟立法決策,不是美國人來就正確、不是美國人來就進步。』

鄭運鵬也期待交通部應該趕快拿出技術整合能力,把手機配對的應用結合在計程車服務上,進一步爭取國人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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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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